关于下达2006年度
第三批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安排的通知
各有关区县(自治县)财政局、经委,市级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、控股(集团)公司、授权经营企业、直属企业:
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,支持新型工业化重点产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,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,提高经济效益。经研究,决定对重庆变压器厂等116个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资金补助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本批计划项目必须按照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》和《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完成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。同时编制资金申请报告(贴息或补助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项目,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),按管理程序报市经委备案。
二、资金的拨付及帐务处理。在项目投入资金超过总投资额的30%时,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资金投入凭据核拨资金。市级以上企业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开户银行、帐号,联系人、联系电话,直接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,区县(自治县)级企业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给相应的区县(自治县)财政局,区县财政局收到此文件后,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足额拨付给项目单位。各区县(自治县)财政局收到此文件后,将此项资金列入“企业挖潜改造资金”类及其相应的款级科目(附件1)。企业收到的无偿补助资金,记入“资本公积”。
三、有关区县(自治县)财政局和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、市经委《关于重庆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(渝财企〔2005〕156号)及有关规定专款专用,如有违法规定的行为,除收回资金外,有关区县(自治县)财政、经委和项目单位今后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。
四、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区县(自治县)要协助企业认真做好项目的建设实施,确保项目顺利进行。同时促进企业作好项目投资统计工作,按要求及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送所属区县统计部门,并在每季末将《重庆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重点技改项目情况跟踪表》分别报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。
附件:1.2006年度第三批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安排表